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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保石門水庫營運功能、上游集水區水域環境之保育及有效提升其供水 能力,保障民眾用水權益,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石門水庫蓄水範圍與集水區整體環境整治、復育及其 供水區內之高濁度原水改善設備興建等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先依環境、生態保育、地貌維護、集水區整體環境復育,

  3. 確保石門水庫營運功能、上游集水區水域環境之保育及有效提升其供水 能力,保障民眾用水權益,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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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石門水庫蓄水範圍與集水區整體環境整治、復育及其 供水區內之高濁度原水改善設備興建等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先依環境、生態保育、地貌維護、集水區整體環境復育,

  6.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各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及宜蘭縣政府。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 水庫 及其集水區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石門 水庫 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7. 第 三 章 發電運用. 第 14 條. 石門發電廠在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五月底間,以供應臺灣電力系統尖峰運 用為原則,水位在運用規線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每日發電量不得低於五小 時特定基本電力之尖峰發電。. 前項各月份特定基本電力及五小時尖峰電力規定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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