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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總統、副總統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 章節索引〉〉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92)華總(一)義字第092002010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7條. 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總統(93)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3971號令修正 第61條;並增訂 第93-1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 86 、 89 、 117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按選舉人名冊所載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並於投票日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於投票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 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 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