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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7日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英語: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 美國國會 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 國教;妨礙 宗教自由;剝奪 言論自由;侵犯 新聞自由 與 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 請願 的權利。 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 美國權利法案 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 美國聯邦黨 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 美國憲法 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 憲法修訂案。 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

  2.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英語: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 美國國會 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 國教;妨礙 宗教自由;剝奪 言論自由;侵犯 新聞自由 與 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 請願 的權利。 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 美國權利法案 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 美國聯邦黨 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 美國憲法 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 憲法修訂案。 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

  3. 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第五條修正案.

  4. 美國參考》特約記者大衛 · 皮茨 (David Pitts) 在這篇文章中介紹了美國新聞自由的憲法基礎 第一修正案,並闡述了給予這條重要原則以深度和廣度的幾項主要的法院裁決。

  5.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 或者, 當現有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大會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分而發生

  6.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英語: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簡稱「 第一修正案 」( Amendment I ),禁止 美國國會 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 國教 ;妨礙 宗教自由 ;剝奪 言論自由 ;侵犯 新聞自由 與 集會自由 ;干擾或禁止向政府 請願 的權利。 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 美國權利法案 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國家檔案館 所保存的 權利法案 的手稿.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 美國聯邦黨 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 美國憲法 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 憲法修訂案 。

  7. 摘要.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的對國會做出限制,以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其主要目的即是為了維護新聞傳播媒體的自主性,使媒體能提供未受到政府控制或影響的資訊與意見,促使大眾關心政府施政及公共事務,並進而促成公眾討論,形成公眾意見,以發揮監督政府的力量,為人民把關。 而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是民主社會中最重要的自由。 在歷史上,強調言論自由的思想家不在少數,例如向彌爾頓抨擊事先審查制度、約翰密爾的《自由論》。 《自由論》說:「即使全人類的意見都一致,只有一人持相反的意見,也沒有理由使他緘默,正如這個人即使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使全人類緘默一樣。 」 憲法第一修正案說明:「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8. 2024年5月7日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英語: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簡稱「第一修正案」( Amendment I ),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

  9. 美國經濟與社會狀況隨時代而變遷,因此對憲法進行增補修正乃屬必要。 這些憲法修正案,包括授權國會徵收所得稅(一九一三年)及授予婦女投票權(一九二〇年)。

  10.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英語: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 美國國會 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 國教;妨礙 宗教自由;剝奪 言論自由;侵犯 新聞自由 與 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 請願 的權利。 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 美國權利法案 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國家檔案館 所保存的 權利法案 的手稿.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 美國聯邦黨 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 美國憲法 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 憲法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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