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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職務宿舍: 1、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 任所居住: (1)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2)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2、前目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四、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置職務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 (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人才之特殊需要。

  2. 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宿舍管理,除宿舍管理手冊及.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總處宿舍公共區域之管理、安全措施及 ...

  4. 職務宿舍之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本職期間為限;但調職、離職、停職、 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 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於三個月內遷出。 但宿舍借 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或因特殊情形,經管理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所稱調職,係指調離本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七、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並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符借用目的之用途,如有違反者,管 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宿舍契約,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遷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借用宿舍契約,借用人於接獲 通知後三個月內應無條件遷出: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應本府政策需要而拆除。

  5. 一、為管理本府職務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宿舍之管理機關為本府行政暨國際處。 三、本要點所稱職務宿舍之範圍及借用資格如下: (一)首長職務宿舍:指供本市市長、副市長,於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指供本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於任本職期. 間借用之宿舍。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指供本府各機關十職等以上人員,因職務特別需要,於任. 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首長職務宿舍不敷分配時,管理機關得提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其使用管理按首. 長職務宿舍之規定辦理。 不符第一項借用資格者,倘經專案申請管理機關核准者,得臨時或短期借用多房間. 或單房間職務宿舍。 四、借用職務宿舍,應由借用人所屬機關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可後,借用人應與管理機關簽訂借用契約。

  6. 供臨時約僱人員及專案研究計劃助理等非編制內人員,因職務特別需要,斟酌情形暫予無眷隨居任所者借用,但仍應以編制內教職員工為優先。 三、依本校現有職務宿舍狀況區分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7.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 年11 月17 日府秘總字第10531734500 號函修正第2、3、5、12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除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以下簡稱宿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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