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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08年職安法修法條文對照表.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102年職安法修法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2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FAQ.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一、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等文件,於實質上對員工具強制性規範,但不可違反法令。 二、規章之架構及種類: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並無法定格式,參考實務上一般組織管理經驗(如職災統計)、法令規定、風險評估結果、文獻資料及專家指導等,列舉以下各種管理規章之架構及種類,以供參考。 (一)規章之架構如下: . 制定目的:制定規章預定達到之目的,如降低職災、維護勞工安全及健康等。 適用範圍:依規章所適用之相關人員、業務或工作場所等。 規章內容: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規定。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查注意事項.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 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 三年。 一、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一月修 正,首度引進與國際接軌之 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制 度,明定第一類三百人以上 之大型高風險事業單位應 優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施行以來已獲業界
嗣勞動部於 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增列「丁種職業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經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始得擔任上開類別及規模事 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人數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於106年1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是否需一律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7-27.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23 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條規定,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為具顯著風險、中度風險及低度風險等三類事業,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其中各類事業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