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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承保法規 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人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2024年2月16日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收合.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 ...
2024年2月16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今 (111)年5月1日施行,藉由制定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 該法除擴大納保範圍,將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讓工作者皆可享有工作安全保障;增進給付權益,適度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並大幅提升保險給付水準,以強化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保障,雇主亦可有效分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此外,該法透過挹注穩定經費,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有效連結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自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到災後重建,建構完善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承保、給付及津貼補助規定, 連結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專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供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五種給付項目,其保障內容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比較如下表。. 新法. 現行規定. 醫療給付. 除依健保給付標準支付外,並提供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保障。.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 傷病 ...
2022年4月29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如公司行號、法人、律師、會計師、人民團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之雇主等)為其申報加保。 又考量就業型態改變,為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特別加保制度,凡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如有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均可透過簡便加保管道即時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項目,除於原本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傷病、失能、死亡、失蹤及醫療給付之基礎上提升給付水準外,並新增給付項目、擴大適用對象,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之勞工亦可請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第 4 條.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第 5 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如何申請職災給付及職業病鑑定?.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實施,如職業疾病發生於前述日期之後,地方主管機構已無職業疾病認定權。. 二、如勞工遭遇職災欲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其相關申請 ...
如何申請職災給付及職業病鑑定?.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實施,如職業疾病發生於前述日期之後,地方主管機構已無職業疾病認定權。. 二、如勞工遭遇職災欲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其相關申請文件,請向業務主管機關勞工 ...
5 天前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後,職災費率將首度調整,勞動部今天說,明年將有52個行業調升、2個行業調降,各行業平均費率為0.21%,預估有1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