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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法第七條 ...

  2. 勞動部111年3月9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20號令修正發布;自111年5月1日施行(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

  3. 2024年2月16日 · 查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有業務之起因性及執行性,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4. 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 失能 ...

  5.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6.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 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 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7.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 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8.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英.

  9. 目前平均職費率為約0.20%。 *認定原則與給付範圍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

  10. 規定,修正本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制定公布,修正本準則訂定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修正上、下班之起迄地點為. 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定明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事故,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 (修正. 條文第五條) 四、定明被保險人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 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定明被保險人因公出差及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於. 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所生事故,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並增列非上. 班時間受雇主指派出勤,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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