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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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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三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本院受理原告陳宏奇與被告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110年度訴字第696號),經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要旨: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原告陳檡文與被告內政部間獎懲等事件(112年度訴字第1289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勝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府機關訴願決定所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第一審裁判而抗告、上訴事件,屬行政救濟程序中司法救濟之一環。 主要職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