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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2月9日 · Penn State. 精選書摘. 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具有血緣關係像是父母祖父母叔伯等血緣關係姻親則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像是公婆岳父母女婿等

  2. 親等計算方式參考下方家庭關係圖圖中的一條線即代表一個親等舉例說明: (1)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2)我與姐姐為二親等 (我到父母為一親等,父母到姐姐再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 (3)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

  3. 依民法第968條規定:「血親 親等之計算, 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1]。 」舉例來說,A與B婚後生下D及E,則D與E的親等計算方式即為:由D往上追溯至D與E的共同血親A及B,再由A及B往下數至E,所以D與E為二等親旁系血親。 另外, 姻親 的親等計算是依照 配偶 的親等計算 [2]。 例如D的配偶X與E的親等計算是依照D,X和E為二親等旁系姻親。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4. 另一個關於親屬關係的問題則是親等的計算,根據 民法§ 968 規定親等的計算方式如下直系血親的親等是從自己開始數致至該直系血親不算自己一共經過幾個世代該直系血親就是幾等親。 舉例而言,從自己到祖父母,不算自己的話共經歷 2 個世代,故祖父母為自己的二親等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的算法是 由自己開始數到和該旁系血親同源的世代,再 從該世代向下數至u0010該旁系血親, 兩者總和 即為旁系血親的親等數。 舉例而言,兄弟姐妹與自己同源的親屬是父母,父母是自己的一等親,也是兄弟姐妹的一等親,故 1 + 1 = 2,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二親等旁系血親。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不只是民法!

  5. 2024年7月17日 · 親等計算方式. 親等是指血親關係遠近這個程度,計算方式如下: 4. 叔公所親等. 叔公屬於旁系血親,與你既親等為 3。 ** 根據表格,叔公為你某祖父此處兄弟,更便為你之父系此第三等親屬。 5. 親等表格. 為完成更直觀地瞭解親等關係,請參考以下表格: 6. 小結. 掌握完成親等計算方法後,就可以輕鬆計算你又任何血親之間一些親等關係完。 希望此篇文章能夠幫助你更好地理解血親關係還有親等計算方法。 如何利用線上工具快速計算與叔公之親等? 想知道自己合叔公之間其親等關係? 現裡透過線上工具,即能輕鬆計算! 以下乃兩個實用那親等計算工具: 點擊以上其中一個連結,即可進入親等計算器頁面。 内網頁上填寫您那身分資訊,包括姓名、與被計算人某關係(例如:叔公)、被計算人所姓名等。

  6.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70條: 一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檔案下載. 血親之親系及親等圖.pdf 姻親 (血親之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圖.pdf 姻親 (配偶之血親)之親系及親等圖.pdf 姻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圖.pdf. 瀏覽人次:89913 人 更新日期:113-02-06. 回上頁 回首頁 TOP. 親等表.

  7. 2024年7月17日 · 親等計算方式. 親等乃指血親關係遠近其程度計算方式如下: 4. 叔公某親等. 叔公屬於旁系血親,與你其親等為 3。 ** 根據表格,叔公為你既祖父此兄弟,更便為你這個父系其第三等親屬。 5. 親等表格. 為完成更直觀地瞭解親等關係,請參考以下表格: 6. 小結. 掌握完親等計算方法後,便可以輕鬆計算你及任何血親之間所親等關係完。 希望那個篇文章能夠幫助你更好地理解血親關係及親等計算方法。 之中哪裡可以找到關於叔公親等那官方説明? 想知道叔公處家族中其親等關係? 別再苦苦搜尋結束,答案便里那個裡! 以下表格將詳細説明叔公此親等關係,以及其他相關某親屬稱謂: 官方説明:

  8.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行政程序法第32 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 ...

  9. 親等 是以法定標準而計算親屬間關係遠近的規則,以測定二人間的世數關係。 計算方式有羅馬法主義寺院法主義二種

  10.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所有條文.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第九百六十七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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