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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證人保護法

    ﹝1﹞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具參考價值】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

  3. 證人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於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是有鑑於現代犯罪活動在隱密特性,逐漸趨向國際化、組織 ...

  4. 第 14 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 ...

  5. 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

  6. 證人保護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7. 2018年1月17日 · 證人保護法. 歷次修正: 第 14 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 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 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 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 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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