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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2. 2022年9月3日 · 跟蹤騷擾罪是告訴乃論。 v Q 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依據是參考哪幾些國家的經驗? v 日本 韓國 v 美國 中國 Q 違反保護令罪者,3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30萬元 以下罰金。 v Q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行為

  3. 防制人口販運專區 宣導專區 保護您小秘方 犯罪被害人保護(連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護生法集專區 影音專區 婦幼專區 婦幼安全 定期公布婦幼安全警示地點 防制跟蹤騷擾 懶人包 宣導簡報 執行成果 全國警察法規 草案預告 法規命令

  4.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會被處罰的行為分為兩種:就是18條第1項的一般跟蹤騷擾,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必須告訴乃論,如果被害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告,就不會追究這樣的行為。

  5.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分成八種樣態: 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 如果基於 性或性別有關 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 違反其意願 , 反覆、持續 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 心生 ...

  6. 跟蹤騷擾(stalking,又譯糾纏、纏擾)業經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家庭暴力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該行為係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之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除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跟蹤 ...

  7. 2023年11月29日 ·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 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 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

  8. 過名稱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因草案的內容有諸多缺失,內政部擔 心若貿然通過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因此暫時將草案撤回,卻也招致諸多批 評。鑒於國內多數人肯認制定跟蹤騷擾(或糾纏行為)防制法之必要性,只

  9. 第 一 條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 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 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 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10. 2023年3月29日 · Q1: 為什麼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 A: 因為在111年6月1日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前,跟蹤或騷擾行為在刑法很難處罰,且沒辦法及時保護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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