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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規定。

    • 沿革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發布 ...

    • 友善列印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 ...

  2. 本辦法 92 年發布迄今,本次之檢討修正,為最重大之修正變革,過去部分農業設施項目之申請基準或條件,限定申請人須有自有農業用地,或應以自產、自用為前提之地管理原則,已經大幅從農業之產、製、儲、銷等面向涵蓋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認

  3.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 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 業發展有關計畫所需農業設施者、或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 者建議或輔導文件具特殊需要者,或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 限: 一、農作產銷設施: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建造以一. 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建造以一層為. 原則,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1花卉類: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屋頂及外牆應全部透光。 2芽菜類: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3其他: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 苗栗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辦法
    •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 府行法字第1091310476號 令
  4. 2020年11月3日 · 一、農業資材室簡介:. 1.「農業資材室」屬於 農作產銷設施 中的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類,用途為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即地上的雜物 倉庫 概念。. 2.地面積須達 1000平方公尺 以上,每1000平方公尺可申請 20平方公尺 的資材室 ...

  5. 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 第8 條之1)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免申請建築執照。.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

  6. (九) 農業資材室:建 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 點五公尺。 (十) 集貨及包裝場 所:樓層不得超 過二層,高度不 得超過七公尺。但設備特殊經檢 附證明文件者不 在此限。 (十一) 冷藏(凍)庫及儲 存場所:建造以 一層為限,高度 不得超過七公 尺。但設備特殊

  7. 2023年11月2日 · 第八條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高度之農業設施,其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第九條 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及高度,得依其計畫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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