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2.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 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3.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 ...

  5.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時間:. 104.5.14.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04896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4087123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條、第149條、第180條、第226條 、第229條、第231條;增訂第189條之2條文. 法規附件:. 道路 ...

  6. 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用楔形安全距離辨 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二十五公分,外緣長三公尺、寬一點 四公尺,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7. 法規資訊. 名 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頁.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8.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 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9. ﹝1﹞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2﹞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第7條 ﹝1﹞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訂定時間:. 57.10.1. (尚待補充資料).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 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監理服務專線:0800-231035.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