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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計畫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七條規定,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

  2. 15 .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3. 此非最新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加入書籤 列印. 法規沿革. 090年10月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 (90)臺內營字第九0八五九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條文. 101年11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一0一0三三七二0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

  4.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加入書籤 列印. 法規沿革. 090年10月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 (90)臺內營字第九0八五九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條文. 101年11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5.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6. 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為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作為實施臺灣省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普惠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業於偏遠地區設置 ...

  7.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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