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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 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主要計畫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七條規定,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
第 30-1 條.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 ...
二、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略以:「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部90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上開條
103年01月 內政部89.12.29台內營字第 89854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行政院90.10.8台內字第056285號函備案 內政部90.10.30台內營字第9085969號令修正第5條、第18~21、30條條文 內政部91.1.23台內營字第0910087136號令修正第33條條文 內政部91.2.6台內營字第 ...
一、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案所坐落之土地如經貴府查明係於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
第35條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
﹝1﹞ 主要計畫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七條規定,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 ...
有關貴府就旨揭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及面積之認定,經查本署102年4月2日內授營中字第1020131852號函說明二、三曾函釋有案,請貴府確實查明本案該基地實際供居住使用情形,本諸權責參酌上開函釋認定原則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