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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得申請增額 容積,申請上限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並應 提送都設會審議。但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從其規定。

  2. 第 四 條 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與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案件及前條設計基準或審查規範之審議,得設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 五 條 ...

  3. 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細 則。 第 二 條 本細則所稱道路,指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劃 設之計畫道路,或經建築主管機關依高雄市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規定認定之現有巷道;所稱街廓,指都市計 畫範圍內四周由計畫道路圍繞之區域。

  4. 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細 則。 第 二 條 本細則所稱道路,指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劃 設之計畫道路,或經建築主管機關依高雄市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規定認定之現有巷道;所稱街廓,指都市計 畫範圍內四周由計畫道路圍繞之區域。

  5.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2867300號令. 法規體系:.

  6. 都市計畫法 以下簡稱本 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 細則。 第 二 條 本細則所稱道路,指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劃 設之計畫道路,或經建築主管機關依高雄市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規定認定之現有巷道;所稱街廓,指都市計 畫範圍內四周由計畫道路圍繞之區域。

  7. 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 定者,得申請增額容積,申請上限不得超過原法 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並應提送都設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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