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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 · 依案件樣態,重利罪分為「重利罪」與「加重重利罪」: 重利罪(刑法 344)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如:放高利貸。加重重利罪(刑法 344-1)
2024年6月19日 · 重利罪,是指以提供貸款為由,向借款人收取過高的利息。在許多法律體系中,重利罪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和剝削性的貸款條件的侵害而設立。本文中律師將分享重利罪構成要件以及其刑責等法律知識!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一)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在第一條件 ,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 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 ...
2023年4月28日 · 要構成重利罪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二是取得與原本相差太多的利息者。 舉例來說,若有突如其來的意外,導致家人需要大筆的醫療費用,此時簽訂的借貸合約若規定年利率高於 35% 者,比較有機會構成重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一)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一)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小陳基於重利之單一決意,經營地下錢莊從事放款業務,乘人急迫亟需用款之際,預設苛刻重利條件,即每貸予新臺幣三萬元,以三十天為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每日還款一千元,貸予一萬五千元,計息與還款方式則依上述條件減半計算,即仍以三十天為一期
按刑法重利罪,係指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言。 其所謂「急迫」,乃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意旨參照)。
2024年9月30日 · 年息高於民法規定的16%上限並不是必然會成立重利罪,法院實務在判斷上會參酌「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綜合考量」。 例如目前銀行放款利率與一般民間借貸的月息大約是2%至3%(換算年息24%至36%),以目前的經濟狀況來看,這樣的利息並非顯不相當,因此即使超過民法規定的16%,仍不成立重利罪(註三)。 但是,前面有提到,要成立重利罪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所以就算約定利率有超過民法限制(註二)、或是達到了顯不相當的程度,但是在借款當時,「並沒有趁債務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狀況」,那就算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也不會成立重利罪(註四)。 金貝殼提供免費的債務催收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歡迎您點擊下方按鈕進行免費諮詢! 免費諮詢. 利息定太高,我還可以要回欠款嗎?
張天一,論重利罪的規範目的及判斷標準-由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120 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談起,台灣法律人,第 6 期,112-132 頁,2021年12月。 公司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