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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 分條文。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 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其為國外子公司者,並應考量該 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 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總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公(發)布時間: 099.03.29 修正時間: 110.09.23 發布文號: 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
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立法理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總說明(110.09.23).pdf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條文對照表(110.09.23).pdf 圖表附件: 附表 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 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 、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 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 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 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 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