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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 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共同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他業服務之公司名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並確保客戶權益,特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 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五.1問: 本辦法第4 條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進行共同行銷案件,應 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相關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請說明:「首次進
第 10 條. 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依使用目的得交互運用其客戶資料進行行銷。 前開子公司之範圍不包括國外子公司。 前項所稱客戶資料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一、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以下各目資料: (一)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二)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三)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四)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總說明(111.04.20).pdf.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條文對照表(111.04.20).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 78518403.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3.09.27.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 ...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8100052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0547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