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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 二、家庭托顧: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往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住所,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2.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3.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一 四 六四三九一號總統令公布,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計十五條,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細則之授權依據 ...

  4.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 ...

  5.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 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 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 前項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 第一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 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

  6. 一、日間照顧:指提供 長期照顧 (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 二、家庭托顧: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往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住所,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7. 為使醫事照護照服務提供者充分了解個案身心健康與功能情形,以提 供適切之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第三項明定,接受醫事照護照 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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