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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9月26日 · 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防止行為人形式上迴避,所規定之禁止態樣? 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關說、請託之禁止 交易行為之禁止 v 舉報行為之禁止 Q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範圍? 媳婦

  2.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07 年5 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 ...

  4. 2024年1月5日 · 為了確保公職人員恪遵清廉分際,我國也有許多檢視、監督的法規,陽光4當中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有人趁機中飽私囊或讓親友從中牟利,會被依法重罰,就算是無心之過也一樣。

  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令競合使用. 我國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且因其業務性質不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易發生與本法競合時如何適用之疑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 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 本法第1 條第1 項參照),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程序法、立法委員行為法、政治獻金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遊說法等,均為健全陽光法案體系而努力之具體表現,故其性質上. 係屬陽光法案之一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 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公職人員關係人之意義.

  6. 113年7月8日如何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行政院所屬機關申請補助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研商會議. 112年6月28日監察院與法務部舉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研討會. 公職人員就 (到)職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五分鐘,懂利衝 申請補助真輕鬆 ...

  7. 有關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未自行迴避之主觀故意判斷參考基準乙案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之契約效力疑義

  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89 年7月12日經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8900170290號令公布施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其他主要法規.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6條: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 選)案,應行迴避。 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條: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2、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3、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9.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029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條;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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