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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2.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 ...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 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另開視窗) 2015-07-27 共 6 筆資料, 第 1 / 1 頁

  5. 2024年1月31日 · 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月31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下稱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情狀納入裁處罰鍰基準之加權事項,加重裁處力道,嚇阻違規食品廣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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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 ...

  8.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 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 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 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 ...

  9.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 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 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 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 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 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

  10.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ja:食品衛生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식품위생법 、 (食品衛生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前食品衛生管理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維基百科 條目 ︰ 食品安全. 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 64 年 1 月 17 日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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