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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食品標示不得有誇大、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三、違反食品 ...

  3.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4. 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 6 條. 本準則 ...

  5. 2016年3月29日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應該是食品業者最容易觸犯的金條」,在食品包裝上有「標示不實」或「廣告不實」之情形,須接受政府機關糾正或裁罰,裁罰金額由4到500萬元不等,被認定情節嚴重者,還會由地方衛生局移送檢調 ...

  6. 28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7. 2019年9月1日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 28 條規定:「(第 1 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8.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二、食品標示、宣稱含「天然」一詞,適用於食品不含額外食材及食品添加物,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 味噌產品,如標示「天然 ...

  9.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本規定自111年7月1日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前述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10. 第 八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 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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