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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將於112年8月15日成立,管轄區域: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2. 民國85年4月13日起轄區擴大,將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及東沙島,劃為本院管轄區域。. 本院為民、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之第一審法院,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第二審法院。. 訴訟轄區包括高雄市、及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東沙島。. 高雄市 ...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第一次毒品再犯防制聯繫平台會議 暨多元司法處遇網絡精進會議 為與臺灣高等檢察署「施用毒品個案強化支持全人康復推進計畫」同步,並持續精進本署所推動之「緩起訴本土化多元司法處遇計畫」,本署特於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

  4. 臺灣高等法院. 聯絡地址:100205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聯絡電話: (02)2371-3261. 訴訟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 連結資訊: tph.judicial.gov.tw.

  5. 高雄地方法院於日治時期的院舍建築,是一棟位於當時 高雄市 山下町 (約今 高雄市 鼓山區 山下里)原 台灣總督府中央研究所 高雄檢糖支所 的二層樓房(後該地另建高雄看守所。 看守所另遷建後,同址改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部分廳舍)。 1945年1、2月間,因屢被 盟軍 轟炸,建築物毀損,不得已即於同年3月遷至位於 林德官 (原高雄市 四維一路 司法之家,現四維一路與 和平一路 交叉口)的院長官舍辦公。 1945年日本戰敗, 二次大戰 結束, 中華民國 接收台灣, 台灣高等法院 指派時任本院判官之 馮正樞 暫代院長,並於12月16日辦理接收事宜。 12月24日接收完成後,正式將高雄地方法院改為現名,轄區仍舊與日治時期相同。 然而當時因院舍仍未有著落,故暫借 台灣省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 辦公。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簡稱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院 或 雄院 ,是 中華民國 的 地方法院 之一,位於 台灣 高雄市 ,屬於普通法院。 沿革. 現今的高雄地區在 台灣日治時期 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 1896年5月1日,台灣總督府於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同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於高雄地區成立「鳳山地方法院」。 1898年7月19日 台灣總督府 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調整法院組織,全台地方法院僅餘 台北地方法院 、 台中地方法院 及 台南地方法院 三座;在台南地方法院下設「台南地方法院鳳山出張所」,最初僅受理 不動產 登記事項,至1900年2月1日始著手審判事項。 1904年4月1日起,鳳山出張所再度不著手審判事項。

  7. 管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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