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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第55條第1項第1、2、4款(部分) 在橋樑、人行道、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等禁止臨時停車處 所,違規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1款 (部分) 在消防栓之前違規停車或併排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3款 (部分)、第2項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2024年10月21日 ·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 工作者,其雇主應為 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第 56-2 條 前條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 務計畫書。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傷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前二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駕車輛牌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二章 汽車.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消防栓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四、原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首句「第一項情形」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 五、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末句「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依遞移之項次調整為「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六、原條文第五項遞移為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45 期. 相關法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8 條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版). 要 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 ...
2009年2月27日 · 民法第56條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說明: =社團總會的性質和功能. 社團總會是社團最高決策機構,類似於公司的股東大會。 它通過召集全體社員,讓社員參與決策過程,通過表決來形成決議,代表社團的意志。 總會決議對全體社員具有拘束力,這是社團自治和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 社團,是人(社員)所結合的組織體,而社員總會(或稱社團大會)則是全體社員所成的機關,類似公司的股東會,性質為社團的最高機關,以總會決議的方式表示社團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