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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貨的計價方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範下,計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等,不同存貨計價方法影響企業之損益相當大,茲舉一簡單實例並按3種較常使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生之不同結果列表供參:xx公司進銷資料明細,期末存貨 ...

  2.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注意哪些事項? (2227)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2.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3.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0,000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4.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3. 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因地震災害導致房屋或車輛毀損,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減免: 一、房屋稅:房屋因災害毀損三成以上,未滿五成者,減半徵收;若毀損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可依毀損月數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土地因流失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地價稅全免。 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 (151cc以上)因毀損後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或報廢,自監理機關核准之日起使用牌照稅免徵。 四、娛樂稅:因發生災害致不能營業,採查定課徵之業者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 此外,該局提醒民眾,記得「災損減稅」三步驟: 一、拍照存證:第一時間先拍照保存證據。 二、檢附文件:損失相關證明文件(監理所核准車輛停駛或報廢文件、災損房屋相片等)。

  4. 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虛擬商城、市場情報與育樂節目販售等,也就是以電子傳遞的型態經由網路完成傳統交易的模式,包括私人企業內部網路、公司間的商業網路及公眾使用的網際網路,都是電子商務的範圍。 二、電子商務的型態分為那些? 電子商務的型態,可分為下列4種: (一)企業對企業(B2B) 指 企業與企業間運用資訊科技及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例如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就是運用標準化的電子文件,發展上中下游企業間的資訊整合。 除EDI外,也包括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安全認證中心企業 內網路、電子採購、電子轉帳、供應商自動補貨、加值網路及銷售點系統等。 (二)企業對消費者(B2C)

  5.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 為規範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課徵及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之所得稅課徵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營業稅課稅規定. (一)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1.該等機構或受其委託辦理此項業務之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註冊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6. 08/02. [置頂] [反詐騙公告]稅務入口網不會透過網頁或電子郵件之連結請民眾輸入信用卡資訊. 113年. 05/26. 低收入戶所有自用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113年. 05/25. 房屋供安養中心使用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113年. 05/24. 注意! 房屋稅繳納期限即將到期! 熱門線上服務. 統一發票開獎號碼 (含雲端發票)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線上版) 電子稅務文件. 新創稅務E指通. 熱門稅務資訊.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專區.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 採購免稅原料專區. 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 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查詢. 網路交易課稅專區. 反避稅專區. 熱門連結.

  7.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業稅的減免範圍? 那些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 (9203) 更新日期:110-04-22.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 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 (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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