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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入出國及移民法( 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並於同日施行,其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配合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組織改造修正其機關名稱,並自同年月二十八日施行 ...

  2.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部分對照條文. 第9條修正後條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 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 ...

  3. 本次修正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政策,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與外國人居留、永久居留等相關限制,並研提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ㄧ及第二十五條,俾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銜接、填補不足及規範一致化;另配合新經濟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6.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壹、修正目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為因應本法修正施行,並符合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本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要點及效益如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