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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共有人間互相買賣應有部分持分,並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規定,是指共有人以「有償」的方式處分土地變更權利,得以「多數決」(共有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但應有...全部賣掉。而在處分前,並應通知其他共有人知悉出賣之條件 ...
銳傳媒 via Yahoo奇摩新聞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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