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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勞基法第29條與我國最高法院就年終獎金的看法均為:「年終獎金原係於每年年終結算盈虧後將公司當年度之盈餘依比例分配予員工。 」這種解釋其實已經擺明鼓勵企業採績效主義的工資設計於不景氣時就可以降低甚至不發放年終獎金以減少薪資的成本且計算舊制退休金的時候又可不計入這種年終獎金發放的任意性也是造成台灣薪資水準難以提升的原因之一。 不過,上述就年終獎金的定位是以追求利潤優先於勞工工資保障為基礎,但是晴晴在本案例中乃是任職於工會,而工會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權益,並非是以競逐利益為目標,工會定位乃屬非營利單位,這就已經偏離了勞基法以「營利為目標之企業」來設計的前提,在年終獎金上,工會得否依盈餘績效來裁量是否發放,則有疑問。

  2.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2014年10月14日 · 雇主未給足以下列方式計算特別休假天數: 任職 1 年以上 3 年未滿,七日。 任職 3 年以上 5 年未滿,十日。 任職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十四日。 任職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假日工資 雇主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照給工資

  4.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 24 條和勞基法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

  5. 2013年8月16日 · Aug 16 Fri 2013 07:19.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3)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

  6. 2014年8月13日 ·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依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定,只有工會才可以代表勞工簽訂團體協約,立法原意為:工會為勞方的代表,且為團結個別勞工力量的工人團體,相較於個別勞工,工會自更有能力談判出合理的勞動契約,所以法律規範工會就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事項均得代表會員進行談判,並簽訂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7.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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