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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PDF.

  2. 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規定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受理申請後,應依形式審查方式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所稱形式審查於初審時,指對申請書及資料、文件是否齊備實施書面審查;於審查時,指依各營造工程之分項工程施工作業過程可能引起倒塌、崩塌、落磐、異常出水、可燃性及毒性氣體災害、異常氣壓災害及機械災害等主要危害之作業,事業單位是否已實施辨識評估及分析可能危害情形,並依法令規定規劃設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採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為審查。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 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3. 為落實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案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廢止。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4.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5. 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3-31. 發布單位: 職業安全組. 發布日期: 111-01-28. 點閱次數:.

  6.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專區 開放資料 RSS XML JSON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單元查詢 標題: 內容: 送出查詢 清除內容 編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附件1、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 ...

  7. 2024年1月18日 · 1. 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 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 審查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受理申請後,應依形式審查方式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所 ...

  8.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8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2字第113140004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9. 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審查作業,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勞動 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 ),期間

  10.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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