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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3. 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3-31. 發布單位: 職業安全組. 發布日期: 111-01-28. 點閱次數:.

  4. 為落實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案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廢止。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5.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6.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PDF.

  7.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 年7 月21 日勞檢4 字第0970150700號函訂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 年12 月9 日勞職安2 字第1031030167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 年9 月21 日勞職安2 字第1041025905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 ...

  8.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 ...

  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檢查目 相關圖表: 附件七: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PDF

  10. 為提升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送審文件品質,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 (事業 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以下稱本參考手冊)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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