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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法規 暨解釋彙編 目錄 壹、相關法規 《基本規範與查處》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4

  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 (PDF檔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陳情系統. 不當使用地政資料檢舉. 地政問答. 雙語詞彙.

  4.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4 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第 5 條.

  5. 提供多元化之住宅及不動產資訊,包含住宅及不動產相關法規、政策、統計資訊與住宅補貼政策宣導等相關訊息

  6.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7. 係: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居間業務時,倘 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 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

  8. 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式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換證訓練應包括之課程,依同條第2項規定為 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

  9.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10.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 (以下簡稱經紀業) ,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 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相關裁判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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