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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 · 不定期租賃會帶來什麼新的法律效果. 租賃關係的消滅: 定期租賃:民法第450條第1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50條第2項、第3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但 不定期租賃的終止,土地法有特別規定,民法第450條第2項並無用武之地,詳如下述。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答案:不行的。 雖然 民法第450條 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看起來是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但如果租賃物屬於住宅,基於對不動產承租人的保護,如果房東在不定期租約中想提前終止契約,必須符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或 土地法第100條 的事由,常見原因是房東要收回自用、或是承租人違反不得轉租之約定、或遲繳租金等。 也就是說,房東在不定期租約中,除非有符合法律規範的理由,否則是沒有辦法隨便終止租約的。 雖說有相關法律的保障,但有民眾仍會問我:「林律師,房東就算沒有自用需求,只要說是為了收回自用就好啦。 他隨便掰個理由都可以成立,不就代表房東實際上可以任意終止契約嗎?
2023年12月14日 · 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賃契約)最簡單的解釋就是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正因沒有確切的租賃期間,出租人(房東)不能以租期到期而終止租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才能終止租賃契約,要求承租人(房客)遷離。 什麼時候會成立不定期租約? 房東與房客訂約時,未約定租賃期間。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且沒有以書面訂立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仍視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第422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原本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後房客繼續使用,且房東未表示反對,亦視為雙方訂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步驟一:了解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第450條第2項的規定,不定期租賃契約允許任何一方隨時終止租約,但需依照習慣提前通知對方。. 代表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都應當提前一定的期限,通知另一方有意終止租約。. 不過不定期租賃給予雙方較大的終止自由,但在 ...
2023年1月11日 · 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18條,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的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因此可能產生雇主為了規避給付勞工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也如本文首段勞動部之精選問題。 問題是這種做法有用嗎?
2019年5月10日 ·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白話來說,就是 租約到期 (例如租約明定租期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但房客未返還房屋繼續居住,而房東未即時表示拒絕續約、未即時要求房客搬離時,就會轉變為不定期租賃契約,而房東就頭大了。 不定期租賃契約對房東的不利之處.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房東 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 下,才能收回房屋: 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但不是房東說要收回自住就可以,必須要舉證,例如遷入戶籍、無其他房屋可供自住等,並不簡單)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他人。 房客欠租,扣完全部押金後,仍欠租達二個月以上。 房客將房屋作違法使用。 (例如開毒趴、賣淫)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
被上訴人戴O雄、黃O賢(與小O公司下合稱小O公司3人)依序於106年6月1日至107年3月15日、同年月16日至108年7月28日擔任小O公司之負責人,對於小O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分別就各該期間伊所受租金或相當於租金損害365萬1,290元、632萬 ...
若有下列幾種情形會被認定是不定期租約:. 1.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2.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
2022年11月7日 · 我知道這時可能有房東想問,《民法》450 條裡不是有說,不定期租約只要按規定提前說,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嗎? 但細節就在於,民法只是普通法,因此談到終止不定期租約,這時要看的是特別法的《土地法》100 條,房東可以收回房屋的 6 種情形:
所謂不定期租賃有三種情形,第一是指立約時本來就未約定租期的租約,第二是指未做成書面且租期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依法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22條),第三種是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例如承租人繼續住在房子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