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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收回之眷舍房地, 各機關學校如經檢討無保留公用必要,應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 ,點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合法現住人之認定,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要點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 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
  3.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12 月 10 日

  4. 眷舍房地合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由各機關學校出具證明,檢附房屋平面圖、建築日期、材料、結構、型式等資料,函洽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會同實地勘查屬實後,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其補償費,於標脫後由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逕撥各機關

  5. 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 (以 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 (以下簡稱眷舍房地)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6. ﹝1﹞ 眷舍房地合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由各機關學校出具證明,檢附房屋平面圖、建築日期、材料、結構、型式等資料,函洽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會同實地勘查屬實後,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其補償費,於標脫後由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逕撥 ...

  7.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作業要點.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所有條文. 壹、通則. 一、為執行「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 法)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處理辦法第三條所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列冊(清冊格式如附件一)層報. 行政院處理之眷舍房地在列冊前,應先辦妥左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有房地所有權狀。 但建築物原未辦理登記者, 可免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座落地號、面積如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 複丈,辦理更正。 (三)如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如涉及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通巷,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 政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如有佔用或違建之糾紛時,應先行解決。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

  8. 中華民國98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修正發布刪除 第11點;原第12點至第19點修正並遞改為第11點至第18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