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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整體架構的法律,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主要以《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準則,並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各機關的員額總數。

  2. 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各新機關按組織法案立法進程自101年起陸續施行;行政院組織法最近一次於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下設14部、9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共30個機關。

  3. 配合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度,並兼顧法制完備性、施政穩健度及堅實組改配套作業等因素,各新機關啟動時程如下:. 行政院院本部及法務部、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等5機關於101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 ...

  4. 行政院院本部. 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置政務委員7至9人,為行政院會議成員,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置秘 ...

  5. 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稱為「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文獻亦稱為「自治法人」),其層級架構與行政區劃相對應,組織配置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惟實際上僅設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例如:市設置市政府與市議會)來實行地方自治,司法機關則為中央與與

  6. 首頁/資料集/行政院各部會組織架構圖/. ::: 行政院各部會組織架構圖. 提供民眾便於了解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機關組織造架構圖資訊.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金標章. 瀏覽次數: 2970. 下載次數: 188.

  7.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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