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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 行政院的首長,同時為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共和制國家的內閣 總理。
歷任政府首長. 歷任院長.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以下內容之著作權均屬行政院或原著作權人所有,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註:本頁表格欄位排序為先由上而下,再由左至右。 行憲後(民國37年起) 行憲前(民國17年至37年)
歷任院長.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蘇貞昌 先生. 學 歷. 民國58年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民國60年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民國93年 韓國慶南大學榮譽法學博士. 經 歷.
概述. 在 北洋政府 时期,中華民國內閣最高首長為 國務總理 或國務卿。 1928年10月3日, 國民政府 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且以「行政院院長」取代原本「國務總理」的職位。 國民政府依法設行政院,以做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 10月8日,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乃命譚延闓成為第一任行政院院長,掌理院務。 10月25日行政院成立,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6年起草時,依據 中國民主社會黨 籍知名學者 张君劢 等人的原意,設計偏向 內閣制,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2] 根據當時的憲法規定,總統令必須由行政院院長同意副署才有效,近似 內閣總理 的概念。
歷任院長.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江宜樺 先生. 學 歷. 民國72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民國76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民國82年 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 經 歷. 民國82年-84年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民國84年-88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民國88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民國89年 英國劍橋大學達爾文學院訪問學人. 民國90年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所客座教授. 民國92年-94年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民國93年 教育部顧問室顧問. 民國95年-97年 國立臺灣大學副教務長. 民國97年-98年9月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政院,由行政院院長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 [1]。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 a ] ,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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