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

  2. 條號查詢.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 ...

  3.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4.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 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為之。

  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5 、 85-3 、 87 條條文;刪除第 88 、 89 、 90-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156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

  6. 條文內容. 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除第76條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修正. 回上頁. 列印. 第五章 道路障礙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 ...

  7. 2023年7月11日 · 立法院會在2023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修法重點包括提高未讓行人罰則、檢討違規記點制度、增加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

  8. 四、自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三十條之最高罰鍰額度 新臺幣九千元處罰後,迄今未再 行調整;爰此,亦對最高罰鍰額 度修正為一萬八千元。 第五十五條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9. 交通違規查詢結果. 汽燃費查詢及繳費. 駕駛人及車輛資料查詢. 號牌標售. 意見信箱暨申訴平台. 網站使用說明.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地址:108234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 系統操作服務專線:0800-080-123 (代表號) 監理服務專線:0800-231035.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點條款一覽表. 備註:本表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訂定,違反處罰條例應並予記點之違規事項。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