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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應每年定期檢查並督促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妥善維護管理,檢查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經容許使用後,未能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者,應向直轄市、縣 ...

  3.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於民國81年12月10日發布施行,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令依據,於民國85年及88年曾二次修正,對於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及對於目前已存續休閒農場之專案輔導均有明確之規定 ...

  4.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3266052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產業發展及休閒.

  5. 休閒農場申請審查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申請休閒農場籌設審查,第二階段為申請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容許使用審查(屬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5~22款者;需併同簡易水保或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屬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6.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81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農輔字第 1167560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 2.中華民國85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輔字第 85060634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88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 88117030 號.

  7.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包括增訂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內得設置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農特產品調理設施等休閒農業設施,及需辦理用地變更之休閒農業設施(如餐飲、農產品展售等設施),其設置面積上限為

  8. 公布施行。為輔導休閒農業產業永續 經營發展,引導產業聚落化、規模化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湯惠媄1 及多元化發展、簡化休閒農場申請籌 設及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作業程序,本 次修正條文13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休閒農業區內設置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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