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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未滿六十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評鑑結果仍未滿六十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廢止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

  2.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每二年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 評鑑 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

  3.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於民國81年12月10日發布施行,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令依據,於民國85年及88年曾二次修正,對於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及對於目前已存續休閒農場之專案輔導均有明確之規定 ...

  4. 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未滿六十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評鑑結果仍未滿六十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廢止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

  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一、休閒農業法令緣起. 有關休閒農業輔導首次自81年12月發布實施「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開始建置法令,歷年來制定與修定休閒農業輔導法令之情形如下;. 民國81年12月發布實施「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以休閒農業 ...

  6. 休閒農業區輔導措施. 發展休閒農業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適應農業結構調整之重要措施之一,將農業由生產業導向服務業,不僅可提供國人另類之休閒活動選擇,亦可協助農民自休閒服務業中改善農村建設與提高所得。. 本會於81年12月30日發布實施之 ...

  7. 休閒農業區之服務設施,應由各該設施經營者定期檢查,其有危害遊客 安全之虞者,應即停止使用。 休閒農業區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指定專 人負責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