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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113年7月31日前,由「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查核」→「定期查核」功能頁面→「統計表單」,再點選「查核年度」→「核准年度」→「申請類別」→「報表種類」(統計表)→「報表排序」(依性別、身分別分)→「報表

  2. 提供多元化之住宅及不動產資訊,包含住宅及不動產相關法規、政策、統計資訊與住宅補貼政策宣導等相關訊息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啓瀏覽器 JavaScript 功能。

  3. 受補貼戶於受補貼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定期查核計畫查核不符第七點申請條件者,應予撤銷補貼資格,並追繳已核撥之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受補貼戶家庭成員戶籍異動,致不符第七點家庭組成條件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廢止補貼

  4.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撥第一期租金補貼前,以住宅補貼系統比對申請人、出租人、代理人、匯款戶名及匯款帳號等資料,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者,應查核其是否有詐領租金補貼之虞(查核流程圖詳附件一):

  5.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線上申請首頁

  6. 營建署表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搭配財政部轄下8大公股銀行(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的青年安心成家貸款, 財政部於8月1日已推出青年安心

  7.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本府配合中央補助並編列預算,辦理房屋租金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之補貼。. 補助對象為符合住宅法第10條規定之自然人,補助戶數依各年度中央補助額度及地方自籌配合額度決定)。. 本 ...

  8. 1.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 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2. 經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住宅單位審查合格後發核定函。 審查時間約為4個月。 應備物品.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加分條件為 住宅法第4條 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作業天數. 4個月. 參考資料. 內政部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9. 地政整合資訊服務共享協作平台

  10. 要 旨: 為防堵租金補貼冒領事件,除訂定查核相關規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 統增加勾稽功能檢核外,並可於公告載明主管機關得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主 旨:有關為加強防堵冒領租金補貼,建請針對出租人非所有權人之租約,應另 提出所有權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復如說明 說 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都市發展局 106 年 10 月 19 日北市都服 字第 10638854900 號函辦理。 二、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 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爰房屋所有權人和出租人 間之租賃契約若無禁止轉租規定,出租人係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承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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