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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修正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報財政部備查。 (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要件,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之限制。 (修正條文第7條) 三、修正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違章處罰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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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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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ehicle License Tax Act

      Vehicle license tax shall be levied based on the type ...

    • 沿革

      使用牌照稅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4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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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牌照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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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牌照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附 ...

  3. 配合103年6月18日 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使用牌照稅相關函令如附件,自104年1月1日生效,並附修正對照表。 (108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令:廢止本令有關本部97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750420號函之部分。

  4. 第 七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5. 第 7 .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6.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7. 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計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並為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調整其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情形,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 ...

  8. 第 七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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