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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跟例假日一樣,國定假日停休,勞工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或給一日補假(二擇一)。 因為只要停休出勤,即使未滿八小時,勞工就無法充分運用其假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6. 2017 新制國定假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 38 條: https://goo.gl/frpOax.

  3. 2010年4月20日 · 勞委會針對前開情事,除將無預警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外,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向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或請求協處,如確有違法者,將依法處罰,決不寬貸,以維勞工權益。

  4. 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 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得洽雇主同意後選擇換取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部分人士對於天然災害時之出勤規定,恐有以下的混淆: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片面停止勞工於原定之例假、國定假日或已排定之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務必出勤工作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給勞工補假休息,為《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即已規定。

  5. 2017年6月30日 ·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當週日為勞工例假,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雇主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時,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6. 2019年12月5日 · 為確保勞工真正享有例假的休息機會,除非有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法定情形發生,雇主即使已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或甚至勞工同意簽訂切結書表明自願於例假出勤亦屬不行,雇主不得據此為免責抗辯。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此屬於強制性規定,本條立法目的在於適當阻隔勞工連續工作多日,易造成其身心疲憊,故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一例假休息的基本權益,即使是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之行業,仍然需於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雇主違反時,依照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7. 2020年1月20日 · 勞工法定休假,除了前述「例假、休息日」外(勞基法第36條參照),還包括「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參照) 與「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參照),另觀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 ...

  8. 例假日,一定要使勞工出勤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2.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