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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作業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囑託登記作業程序 108年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

  2. 內政部於今 (31)日部務會報通過「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派下財產權的定義,防止派下財產權受侵害;允許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採代表制度,以利實務順利運作;同時健全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清算程序,維護祭祀公業自由處分不動產權益等 ...

  3. 祭祀公業條例97.7.1施行修正發布「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修正發布「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4. 2019年1月31日 · 行政院院會今(31)日討論《祭祀公業條例》修正案,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全台上萬家祭祀公會,是在日本大正12年,台灣民眾為祭祀祖先 ...

  5. 為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 爰擬具「祭祀公業條例」,計六章,共六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宗旨、各級主管機關及權責爭議之處理方式。 (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本條例用詞定義。 (第三條)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資格及本條例施行後女子得列為派下員之時間點。 (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祭祀公業申報之有關事項。 (第六條至第二十條) 五、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 六、祭祀公業法人運作及監督之規定。 (第三十條至第四十八條) 七、祭祀公業土地處理方式之規定事項。

  6. 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該案修正主要為解決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等實務執行問題,以順利推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 待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祭祀公業條例」自97年7月1日施行迄今,對增進土地利用、促進祭祀公業申報及法人化已具實益,但實務執行仍有部分困難或窒礙之處。 為解決祭祀公業派下員人數眾多,導致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祭祀公業申報期間,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清算等問題,為順利推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擬具「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派下代表會議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3條)

  7. 祭祀公業[1],又稱 祭田,為 臺灣 的特殊社會團體,是以 祭祖 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 財產,淵源於 宋代 時之「祭田」。 明 、 清 以來的 臺灣人,往往留下一筆 土地 或 物業 由後裔共同持有,以孳息供應 祭祖 與 掃墓 之費用。 其成員之繼承權利,依當時台灣民事習慣,通常為長子繼承或共同選舉一位管理人而加以繼承,此方式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 以每年的產出銷售所得利潤、 租金 或 利息 收益作為 掃墓 與祭祖等等的經費。 今日則多推選 委員會 以便管理。 祭祀公業,除可以是祭祀公業法人外,亦可以是 財團法人 或是 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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