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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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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內政部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 匯出時間:113/04/30 10:58. 所有條文 .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112/03/01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第 3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第 4 條.

  7. 內政部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 所有條文 .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 1. 一、(刪除)。 2. 二、目的: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 通報相關災情,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 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3. 三、災害範圍: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二)其他災害:水利設施災害、海洋污染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災 害。 4. 四、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於前點第一款之災害,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二)於其他災害,為下列主管機關: 1.水利設施災害:經濟部。 2.海洋污染災害:海洋委員會。 3.職業災害:勞動部。 5.

  8. 一、消防系統: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災害防救團 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二、警政系統: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9.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災害緊急應變執勤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綜合企劃組 113-08-19

  10. 內政部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 所有條文 .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109/06/15 公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認可: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規格、構造、材質 及熔接等,依本辦法認定符合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以下簡稱標 準)。 二、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容器,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國外進口 銷售前,其規格、構造、材質及熔接等,依本辦法認定與型式認可內 容相符。 第 3 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容器製造業或委託製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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