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4年2月19日 · 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遭遇職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勞工請公傷假時,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公傷假天數如何認定? 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 (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第1年:每日238元。 第2年:每日170元。 第1年:每日476元。 第2年:每日340元。 第1年:每日476元。 第2年:每日340元。 前2個月:每日680元。 第3個月起:每日476元。 門診每日50元,住院診療每日900元。 由勞保局按「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給付金額=傷病給付+就醫津貼。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領取金額仍以本局核定為準。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013年8月20日 ·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如填寫不實詐領給付者,將按給付金額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024年6月28日 · 勞保局特別提醒,如因事出緊急致未能及時取得醫療書單,可先以健保身分看診,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持醫療書單、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健保卡,前往原就醫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如超過10日無法到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仍可在6個月內(如治療期間需較長者可5年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職災醫療權益不受影響。 此外,如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保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並自墊自付差額者,可一併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有關職災醫療給付之請領資格、給付標準、請領手續等相關說明,可參閱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bli.gov.tw/0106055.html)。
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2021年8月23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8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勞工依診斷書請公傷病假的期間較長,事後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補償費給付期間較短,雇主就要求勞工把多出來的公傷病假改為普通傷病假,並向勞工追討普通傷病假跟公傷病假間的薪資差額。
2015年6月7日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2.請領標準:
公傷病假天數多少?行政院函釋提到,公傷病假天數沒有限制,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雇主就應該給予公傷病假。實務上,公傷病假天數會依醫院診斷書記載勞工宜休養時間為主,建議勞工朋友申請公傷病假時,準備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