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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第 4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及乙烷。 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A型。.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 ...
公共危險物品 發布時間 標題 110-02-0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紀錄(公共危險物品部分) 109-09-08 「108年11月份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107-11-16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 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於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於儲存基準量 者,其儲存及儲存 ...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一覽表.PDF 附表二.PDF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之1、第79條附表5. 壹、修正目的. 為強化六類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使規範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並強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增訂供應設備之定義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一覽表.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PDF. 附表三.DOC. 附表四.PDF. 附表五.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壹、修正目的.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會銜訂定,作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管理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 ...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加強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販賣、處理場所安全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