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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進行分類。 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 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A型。

  2.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第 4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及乙烷。 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第 5 條.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3. 二、因公共危險物品種類繁多,實無法一一列舉,基此,修正附表一之種類及分級方 式,改採依其性能方式分類及分級,以落實管理,並參酌日本消防法第二條、第 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四、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一條之十一規定,修正公共危險物品 之種類

  4.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表. 85101. 上一頁 1 下一頁. 回首頁.

  5.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一覽表.PDF 附表二.PDF

  6.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 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於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於儲存基準量 者,其儲存及儲存 ...

  7.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 ...

  8. 一、本表所稱「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A型」、「B型」、「C型」「D型」指區分同類物品之危 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進行分類。

  9. 2023年1月13日 · 為了避免憾事發生,消防署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來規範事業單位對公共危險物品有效安全管理,並要求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應設置保安監督人,建立保安監督管理制度 ...

  10. 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進行分類。 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 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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