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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2. 辦法所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 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於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於儲存基準量 者,其儲存及儲存 ...

  3.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 ...

  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3/07/16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19001號 相關圖表: 查閱附件

  5.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 ...

  6. 為強化六類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使規範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並強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增訂供應設備之定義及應置於室外或屋外,以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於供應設備之安全管理責任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 本案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級規定。 (修正條文第8條、第28條及第29條) 二、修正無法依本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1判定類別或分級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由管理權人將判定結果或相關證明資料,提供當地消防機關進行判定。 (修正條文第12條) 三、修正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50倍及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室內儲存場所規定。 (修正條文第24條至第27條)

  7. 壹、修正目的.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會銜訂定,作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管理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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