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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 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2. 品管人員為獨立行使品管業務之人員,不隸屬於工務所( 主任)之指揮。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三、管理審查. ( 一)目的:為推動並落實施工所各單位成員對品管計畫之有效執行,並對管理上之缺失提供分析及改善意見。 ( 二)範圍. 品質目標之檢討。

  3. 依據本公司品管組織規定,品管人員為派駐工地行使品管業務之代表, 配屬於工務所-工地主任之指揮。 品管組織與工程施工系統(工務所)間之關係為附屬地位,施工進度方面及施工時之品質管制以工地主任為主,但品質之查驗與品質紀錄文件保管,則由品管人員負責,此外如簽證或查驗核備之轉呈監造廠商,均由品管人員負責。 本組織內之人員經監造廠商與主辦機關核定後,得以執行其授權之工作。 本組織人員之更換,工地主任與品管人員需事先獲得監造廠商與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更換(本工程專任品管人員為常駐工地執行品管業務)。 施工講習及檢討會: 施工前及施工中,定期與分包商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規範規定、人員管理、機具操作、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 二)工作職掌. ( 三)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

  4.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 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8 品質管理人員設置規定 (品管-5 )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 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 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

  6.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

  7.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 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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