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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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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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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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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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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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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 ...

  2. 公務人員有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3.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 ...

  4. 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 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 命。茲為提升基層公務人員之 尊榮與激勵其士氣,並彰顯總 統對委任官等公務人員之重 視,爰修正初任委任官等公務 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 後,呈請總統任命。 五、綜上,本條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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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 ...

  7.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 85 年 11 月 14 日公布 10. 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675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0、12、13、16~18、22、24、25、28、33、36~3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9 日公布 11.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7050 號令 ...

  8.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2月15日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2‧.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九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6、8、9條條文;並刪除第22條條文,其餘依次遞次. 5‧.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日總統令公布第6、7條條文;並增訂第15-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0條. 7‧.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7434號令修正公布第13、17條;並增訂第18-1條條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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